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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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動次打次26036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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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中排行老四
房屋買賣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解約可以不用賠付違約金,目前政策變動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不在不可抗力因素內。也就是說沒有其它約定的話,算下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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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達美TONY
如果是籤合同前已經知道沒有購房資格,那這個合同繼續生效。如果是籤合同以後,政府出的限購政策,那就正常解約,打官司也不會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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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河---
一般合同裡都會有一條免責解約條款,即雙方在不可抗拒的因素下導致交易不了,雙方免責解約,賣家無息退還已收款項。如政策是籤合同之後出臺的,顯然是屬於不可抗拒因素,雙方免責解約。也可提供足夠的交易證明,去相關部門申請繼續交易,因為政策之前雙方已發生實質性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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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東海灣置業助手
這個問題應該是再說二手房買賣交易!
我們知道二手房買賣,除非賣房產權在手,買房一次性付款,不然簽訂合同當天是無法完成過戶的!簽訂合同到過戶中間有個小週期!
如果在這個週期之內突然有政策下達,正如題主所說的限購,而恰好因這種政策的落實從而導致已經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和平節約,因為合同中會體現,這種屬於不可抗力的因素!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政策的落實還有一個標準來衡量,比如說2018年12月12日之後買入的房產開始限售!但是12月12日之前已經簽訂合同支付定金的,過戶日期在12月12日之後的,仍然可以正常出售!
看當時有沒有協商咯,沒有協商理論上是客戶方違約,定金是可以沒收的。不過這個可以人情處理,畢竟限購是政策影響,也不完全是買方問題。我們平常都會提前說好,政府政策影響的,大家和平解約。沒說好的,根據清潔來處理咯,這個東西沒有一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