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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18089184358

    婚姻法雖然規定婚姻自由,但對結婚、離婚手續辦理有所限制,因此,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但法律也有例外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對夫妻一方提出訴訟離婚有限制性規定。

    不允許訴訟離婚的情況: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分娩後一年內”是指女方生完小孩後一年之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是指女方在流產(包括人工流產和自然流產)後的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在此三期內的女生權益是非常需要得到保障的,此時正是女生們處於弱勢之時。

    但是,法院為了更完善保障男女雙方之間的權益,則另要求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受理此案件,或者女生自己提出離婚請求的,就不用受到這樣的限制。

    比如有證據證明女方腹中胎兒非為男方,那此番具有故事性的事件,最是容易產生夫妻矛盾的問題了,法律上也就不會過多限制了。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目前很多新時代的婚姻離婚率非常高,一部分原因其實也不乏當事人雙方的一時衝動產生,如果法院本身起到一箇中間人角色調解結案,那麼則要求當事人在6個月內不可以以同一理由和事實再提起訴訟,當然,6個月後則沒有過多要求了。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對於軍婚,法律上為了保障軍婚的完善,有很多有關於軍婚問題的法律條文,如刑法中有一個叫“破壞軍婚罪”的罪名,顯而易見,為了維護軍人們的家庭生活保障,法律還是起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這裡的條文說的很明確,強調軍婚在維繫之時,若想要離婚,強制要求只有徵得軍人同意方才可行,否則,這樣的婚姻將會一直維繫下去。

    當然,非軍人一方的權益也要均衡保障,故而強調“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如,軍人自己有出軌、吸毒、賭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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