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狀、證據,以及不出庭的,不影響開庭,勞動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一般勞動仲裁委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勞動仲裁申請後,會在五日內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仲裁委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答辯狀,也不提交證據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會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被申請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無故退庭的,仲裁委有權缺席裁決,這也是法律賦予仲裁員的權力;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四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第三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並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1、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狀、證據,以及不出庭的,不影響開庭,勞動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一般勞動仲裁委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勞動仲裁申請後,會在五日內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仲裁委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答辯狀,也不提交證據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會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被申請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無故退庭的,仲裁委有權缺席裁決,這也是法律賦予仲裁員的權力;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四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第三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並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