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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格局決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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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泰山木32140178
有你們存在,父母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在去世被登出要有一定條件。
一、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屬共享宅基地使用權,原宅基地使用人去世,其他成員使用權不變化,是更名不是繼承。
二、子女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另有宅基地並建房,是繼承,也屬合法的一戶兩宅。
三、子女或其他繼承人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對存在的房屋有繼承權,宅基地則不能繼承使用權,但地隨房走,房屋存在宅基地使用權人無法變更,確權證明書註明使用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將來倒塌滅失後,使用權證再收回登出。
四、重新確權的房屋或未來及重新確權的房屋遇到拆遷時,憑房屋權證或繼承公證資料,或村集體、村民組長的證明並經公示,可以房主名義與開發部簽訂補償.協議,領取房屋拆遷補償過渡費補償.,不存在宅基土地的補償(各地區不完全相同)。
有使用權,宅基地雖然不能繼承,但繼承農村房屋的繼承人可以“連帶”使用宅基本。《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規定確定了“地隨房走”之原則,明確了繼承房屋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但《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登出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擴充套件資料: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