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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股權觀察室

    典型案例

    老王是一家飯店的老闆,平常會和許多供應商打交道。

    早些時候,老王購買了數十箱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白酒。作為促銷手段,該酒業公司所銷售的白酒設有贈品,每購買十箱酒贈送火鍋專用液化氣灶一臺,搭配專用液化氣瓶。

    正巧老王飯店也提供火鍋,於是就將該贈品裝置用於店內。

    不曾想到,某天在店內利用贈品液化氣灶做火鍋,招待顧客吃飯時,該液化氣瓶發生爆炸,顧客小林受了嚴重的傷。

    作為飯店的老闆,老王承擔了一筆不小的賠償。在賠償事了後,老王想起向當初送贈品的酒業公司追償。酒業公司認為自己不是酒的直接供貨商,也不是液化氣灶的生產和供貨商,於是拒絕賠償。雙方協商無果,老王於是提起訴訟。

    律師說法

    簡單的概括一下,就是銷售者是否需要對贈品的產品質量負責 ?

    酒業公司將贈送產品作為促銷手段,一併交付給消費者,其實質上等同於該贈品的銷售者。

    因此有缺陷的贈品,導致老王飯店顧客受損,酒業公司負有賠償義務。

  • 2 # 法律人兒

    首先,購買商品的贈品我們在法律上通常認為是一種附條件的贈予,即只有購買產品後才可獲得贈品。這種贈予不是無償贈予。所以賠償是必須的。其次,這種情況在合同法上成為加害給付。合同法122條規定,當事一方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按合同約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也行,按其他法律規定的賠償也行。哪個高選擇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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