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裝置,為3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對於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的解釋為,房屋和建築物作為最主要的固定資產,其構造、屬性等方面相對較為特殊,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體現也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要求,其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築物的現實使用情況。本條所說的房屋、建築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築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臺、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裝置之外的管道、煙囪、圍牆等;房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訊、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裝置等。
由於電梯屬於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裝置和配套設施,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按房屋、建築物的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因此,你公司新建廠房購買的電梯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裝置,為3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對於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的解釋為,房屋和建築物作為最主要的固定資產,其構造、屬性等方面相對較為特殊,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體現也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要求,其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築物的現實使用情況。本條所說的房屋、建築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築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臺、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裝置之外的管道、煙囪、圍牆等;房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訊、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裝置等。
由於電梯屬於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裝置和配套設施,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按房屋、建築物的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因此,你公司新建廠房購買的電梯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