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劉律師v業主大會

    前期物業,由物業公司,召集業主商討具體管理辦法。後期物業,由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商討管理辦法。可以參考國家規定和其它小區的情況,自由決定。

  • 2 # 東方正義之箭

    小區車位的歸屬——地面公共區域規劃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並非業主可以免費使用),由業委會根據小區實際情況來考量車位收費會是免費等相關管理辦法。沒有取得業委會授權的收費全是無效的管理和收費的!

  • 3 # 冷月清楊

    小區從建設時產權業主為開發,隨著開發銷售出去的商品,小區內分為兩種業主形態,一是開發,二是購買房屋或車位的小業主。

    房子與車位在沒有銷售出去時,產權業主為開發,銷售出去的為購買者,對於銷售出去的商品,使用權歸屬權為購買者,沒有銷售出去的產品則依然是大業主(開發),使用權歸屬權由開發決定。

    商品價格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購買者與銷售方自由交易,可以買或者不買,不能強行買賣。

  • 4 # 使用者6452396292729

    我們小區地上園區內人車分流。沒有停車位。業主有需求臨時停車,要從指定西門進(小區有四個大門。進行登記,即停即走。超過1小時保安就會打電話找你。地下停車位有人防工程的對外出租,開發商建設的地下車位有出租也賣的。

  • 5 # 林間微語

    謝邀,買房前先要問清楚小區有多少套房配備多少車位,車位裡面有多少是開發商的產權可以出售,象臨停車位和計入公攤面積的計程車位還有人防裡面車位是沒有產權的,開發商無權出售。出售時價格由開發商根據市場行情和成本而定的價格。如果開發商只賣不租是不合規定的,開發商是為了儘快完成產權轉移,回籠資金而物業則可以收更多車位的物業管理費。象這種情況只有所有業主團結起來成立業主委員會跟開發商談判協商,解決問題。如果不行可以找律師諮詢下能否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 6 # 手機使用者6900608668

    據說,2005前入住的小區的停車位是業主共同使用,屬於業主公共地方,由“管理公司”出租收停車費,這些小區,如按物權法,必須公開停車費的收入支出情況,但物業公司以盈虧自負、獨立法人公司的理由不公開,業主想成立業委會街道辦房管所又不配合,物業公司又阻攔。業主成立不了業委會就等於沒有一個當家做主的人維護自己的小區。現在,可以說,沒有業委會的小區都給侵吞了“天文數字”的業主的錢,小區破破爛爛。有業委會再聘請物業公司的小區,基本都穿一褲,不小貪就是大貪。所以,呼籲取消物業公司在小區的管理,因為,物權法明確,業委會必須公開它的工作和收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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