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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熱愛生活的朱冰冰1987

    員工在未單位負責一個店的工作,而且單位有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那麼員工和單位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 員工負責單位一個店的經營,店是屬於公司的,那麼員工還是在未公司上班。勞動關係應該存在。而且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那麼也是可以證明員工和單位的勞動關係存在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2 # 午夜夢迴淚冰涼

    在一個崗位上做了六七年了!不論業務,還是人事基本上都已經固定了!可以說開始遊刃有餘了,明事理知進退!

    突然讓去一個別的崗位,說實話,一般人都不願意去!除非是幹夠了六七年的工作了,才會願意去!因為走到別的崗位還要從新梳理各種關係,慢慢開始瞭解各種業務知識,一點一點的瞭解其他同事的性格,做事方式!基本和從新入職一樣!

    所以,如果是對自己有提升的,還是去新崗位,如果對自己沒有幫助的,還是自己熟悉的崗位為好!總之哪裡快樂,高興,對自己有好處就去哪裡!困難只是暫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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