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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崔說房法

    房產證土地證是不動產未統一登記之前分別由房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經登記後發放的權屬憑證,不動產統一登記後頒發不動產權證,原房產證和土地證遵循不變不換的原則,繼續有效。不動產登記證明是為一些特殊登記申請頒發的權利憑證,比如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具有記載和證明相關登記事項和權利的作用。

    但是無論不動產權證還是登記證明,只有與登記簿記載有出入的,仍以登記簿為準。

  • 2 # 姑蘇小客

    房產證早就沒有了,現在兩證(原來的房產證、土地證)合一為不動產證。買房子辦下來的就是不動產證。所以以前的房產登記交易中心,也改名叫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其實就是換了個名字罷了。

    不動產登記證明是另一回事,相當於以前的他項權證。只有在你的房子辦理抵押手續的時候,才會出具的另外一個證。比如要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不動產交易中心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會給你出具一個不動產登記證明。這個證是給銀行的(債主,檔案上叫債權人),你屬於債務人。一旦你還不上銀行的貸款,銀行可以拿著這個不動產登記證明去法院起訴,要求拍賣你的房子。

    當然,你的房子如果是貸款買的,辦理貸款的銀行,也會持有這個不動產登記證明。因為貸款買房子的本質,就是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換來貸款購買房子,然後慢慢還給銀行。這個證放款的銀行會給你辦妥,不用操心。你唯一需要的操作的就是:在貸款還清(自然還清或者買賣之前一次性還清)之後,去銀行把這個證登出掉。因為如果不登出這個證,抵押手續還在,房子就不能交易,也不能辦理其他抵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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