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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尚德學習規劃師劉老師

    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係。其與勞動關係的區別在於:

    其一,行為目的不同。建立承攬關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為目的,其著眼點在於交付勞動成果,承攬人的勞動本身僅為獲得成果的手段。如果承攬人未取得預定工作成果,則不能獲得報酬。而建立勞動關係的目的在於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其著重點在於勞動本身,無論勞動是否有成果,勞動者均能取得報酬。

    其二,主體間關係不同。與勞動關係存在從屬性不同,承攬關係存在於平等主體之間,無人身隸屬性。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其在完成承攬工作時,可自行確定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定作人僅需在承攬關係建立之初提出相應的要求,再接受承攬人已經物化的勞動成果。

  • 2 # 湘妹兒小何

    勞動關係,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產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關係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這是其主要特徵。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裝置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這是承攬關係的人身性表現。

      雙方當事人就事實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的性質發生爭議時應綜合分析下列因素:1.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的勞務與所獲報酬之間是否具有對價性質。事實勞動關係是以勞動者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而承攬關係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即雙方是否形成了從屬關係。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的勞動;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無從屬關係,承攬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時間,並以自己的裝置,負擔危險責任,承攬人的勞務行為系獨立性的勞動。3.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的組成部分。如果當事人之間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並接受其控制、指揮和監督,由其指定工作場所、限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是事實勞動關係;反之,則應認定是承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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