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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極劍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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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午陽光8724
你沒把問題說明白,傷害別人致其死亡的含義有兩個,一是是傷害致死,二是故意殺人,兩者罪名不同量刑也不一樣。此外無論是傷害致死還是故意殺人還要看具體的犯罪手段和情節,情節。傷害致死情節嚴重的,也可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故意殺人具有從輕情節的,也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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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雨燕風塵
按中國法律上的常理“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來看,只要對方存在“故意”傷害性質,理當“天經地義”的判處死刑!
但是,凡是要對立去看待“死刑”在具體法律實踐中注重的,一,前因和後果關聯。二,證據鏈的作用。三,發生事件的性質。四,社會影響力。
從這四個方面去論證,才能從故意論斷的性質上再依據法律條例進行“死刑”量刑判決。也就是說不能因有“故意傷害”的字樣就是判決死刑的條件和結果,這裡必須要考慮到其它四點因素的確立和存在。
比方:互相發生民事糾紛時帶有的“故意傷害”性質的,如要債,鄰里矛盾,兩口吵架等等發生這些事件時,是因“”一時衝動造成的“致人死亡”,是絕對區別於搶劫,姦殺,謀殺,重大交通肇事逃逸,社會黑惡人員……等手段性質上的“故意傷害”量刑判決死刑的性質和結果。
畢竟,民事行為中的“故意傷害”一般都帶有“氣頭”上過失殺人的動機和行為,其性質上不屬於存在著完全的“窮兇極惡”和“手段殘忍”之動機。因此,從“死刑”的量刑和判決上,法律也“不外乎人情”的加了“人性化”考慮,給予了“酌情從輕處罰”式的輕判。
當然,需作說明的,這樣說並不等於民事中發生的為了錢財目的和其它個人利益,“蓄意進行謀劃”的故意傷害造成了對方死亡,而對其“死刑”量刑判決的寬恕和容忍輕判。這從法律的威嚴上,除非是不良法官們枉法亂為之亂判結果。
總之,傷害別人,又是故意性質的,從法律角度只要證據確鑿,性質惡劣,影響極大,又沒有前因的,那從中國現行的法律上都應該判死刑,再根據當時現場手段殘忍程度或判死緩或判立及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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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由法院判決的。看看致其死亡的原因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法律上的規定是有規定的,應當尊重法律的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