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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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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闊田高

    如果是法人賬戶是沒問題的,如果是私人賬戶,則必須是朋友間的,否則容易涉嫌非法集資。同時國家明文規定,金融賬戶不得出借,所以最好不要這麼做

  • 2 # 量化期貨策略股之陽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至於和別人合夥炒期貨合不合法?這個只要雙方協商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控制好風險防範。

    以下是公司智慧量化期貨盈虧圖

  • 3 # 期貨小褚

    和人合作交易期貨不違法,但是要注意其中的風險。

    其次我們說下期貨交易的風險。

    期貨交易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並且由於期貨自身的交易特點,風險因素被放大,投資者在期貨交易中面臨著比現貨交易、其他金融產品交易更高的風險。期貨投資者面臨的常見風險有以下幾個方面。

    1、價格風險,是指價格波動使投資者的期望利益受損的可能性。

    2、委託風險,是指投資者在選擇期貨公司,確立委託關係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

    3、交易風險,是指投資者任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包括由於市場流動性差,交易難以迅速、及時、方便地成交所產生的風險,以及當期貨價格波動較大,保證金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投資者可能面臨被強行平倉的風險。

    4、交割風險,是指投資者在準備或者進行期貨交割時產生的風險。

    5、投資者自身因素而導致的風險。投資者自身的素質、知識水平、進行期貨交易的經驗和操作水平等都是影響風險的因素

    第三那麼和人合作炒作有無風險?

    我們知道現在期貨開戶都是實名制和穿透要求,期貨只針對客戶。不知道您所謂的合作是以它的名義還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交易呢?

    如果是個人的名義,那麼對於期貨公司來說,只是針對客戶本人,只要客戶是通過正常密碼登入,不存在頻繁更換登入地點,就預設為客戶本人操作。

    如果是合夥成立公司,然後用公司賬戶進行交易是最正規和合法的操作方式。其中會約定誰是結算單確認人和開戶人,以及交易操作者。

    那麼所謂和人合夥存在什麼風險?如果您只是提供建議,那麼有兩種可能,客戶賺錢了,您得不到所謂的建議費,法院也不會支援您。

    如果客戶虧了,可能會去公安機關或者法院起訴你,您有非法投資諮詢的嫌疑,當然法院也不會支援它。

    總之,您說的方式,現在只是不違法的。

  • 4 # 慧達小師哥

    不合法。1、《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並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2、《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4、《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六十九條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條 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所以上述情況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及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等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於無效協議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合同雙方的過錯來承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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