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畢業證領取條件的未拿畢業證的還是可以領取的,學校會儲存學籍檔案和發證情況。但學分未修滿或是學費欠繳等情況需處理後方能領取畢業證。學分修不夠無法領取畢業證,差學分比較少的,比如差兩三個學分的學生在畢業一年內可以補考,通過後可以補發畢業證和學位證。而一年以後再考的就只能拿畢業證。北京物資學院等高校則是另外一種做法。畢業前對“掛科”的學生組織一次補考,如果還有沒過的兩年內可以來學校補考,考過後才能發證書。擴充套件資料第四條 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單位)每年頒發證書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剩餘證書(芯)數和作廢畢業(結業)證書報(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於每年本項工作結束後及時填表(見附表)具報高校學生司。不退作廢證書(芯)的按剩餘證書處理;剩餘證書(芯)繼續使用,第二年發證時核減。第九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及格(或修滿學分),德育體育合格,准予畢業者,可取得畢業證書。第十二條 學歷證書遺失後,可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原發證機構審查後依據其畢業(結業、肄業)的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第十七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學校三級管理。國家教育委員會對地區、部門按招生計劃及實際畢業(結業)人數進行總量控制,統一印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和結業證書或證書的內芯;制定有關學歷證書的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對學生的畢業(結業)資格審查和證書的頒發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所屬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和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在地區範圍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每屆畢業和結業生進行畢(結)業資格審查,將學歷證書按相應年份經國家審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數發給學校。學校每學年將畢業和結業生人數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領取該年度所需的證書,填寫並頒發給學生。
滿足畢業證領取條件的未拿畢業證的還是可以領取的,學校會儲存學籍檔案和發證情況。但學分未修滿或是學費欠繳等情況需處理後方能領取畢業證。學分修不夠無法領取畢業證,差學分比較少的,比如差兩三個學分的學生在畢業一年內可以補考,通過後可以補發畢業證和學位證。而一年以後再考的就只能拿畢業證。北京物資學院等高校則是另外一種做法。畢業前對“掛科”的學生組織一次補考,如果還有沒過的兩年內可以來學校補考,考過後才能發證書。擴充套件資料第四條 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單位)每年頒發證書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剩餘證書(芯)數和作廢畢業(結業)證書報(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於每年本項工作結束後及時填表(見附表)具報高校學生司。不退作廢證書(芯)的按剩餘證書處理;剩餘證書(芯)繼續使用,第二年發證時核減。第九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及格(或修滿學分),德育體育合格,准予畢業者,可取得畢業證書。第十二條 學歷證書遺失後,可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原發證機構審查後依據其畢業(結業、肄業)的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第十七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學校三級管理。國家教育委員會對地區、部門按招生計劃及實際畢業(結業)人數進行總量控制,統一印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和結業證書或證書的內芯;制定有關學歷證書的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對學生的畢業(結業)資格審查和證書的頒發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所屬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和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在地區範圍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每屆畢業和結業生進行畢(結)業資格審查,將學歷證書按相應年份經國家審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數發給學校。學校每學年將畢業和結業生人數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領取該年度所需的證書,填寫並頒發給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