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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生活在面具下的人

    憑這智商也真該問問,那些母親死亡父親健在都能是孤兒,可以受孤兒補助每月一千多!這剩一個還失蹤了,怎麼不行!

  • 2 # 水波不興3291

    題主的問題是:如果一個孩子從一歲時父親意外去世,母親不知去向,是否可以申請困難戶嗎?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也多次處理過類似事務,下面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題主的問題看似簡單,其次牽扯到幾個層次的法律問題和具體的實際操作。從其母親、爺爺奶奶、伯伯叔叔等三個層面來分析一下。

    1.孩子母親。孩子出生,父親意外身亡,此時的母親就是孩子血緣上最親的人。在此情況下,故意放棄法定責任,不知去向,己構成遺棄犯罪了。

    《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很清楚,一歲的孩子沒有人管,其結局只能是死亡,因而構成犯罪。

    在此情況下,應該首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查詢到其母親,並追究法律責任,可以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慮到孩子年幼,可以責成其母親履行法定義務而判處緩刑或不判刑。

    2.孩子的爺爺奶奶。公安機關沒有找到孩子母親,如果孩子有爺爺奶奶,可由爺爺奶奶負責照料生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孩子除父母之外,其爺爺奶奶甚至有條件的外爺、外婆對孫子也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3.孩子的伯伯、叔叔甚至姑姑。這個雖然能說一點法律責任,但主要還是基於親屬關係。如果沒有爺爺、奶奶或外爺、外婆,或者有但無撫養能力,就只能由其父親的兄弟姐妹們承擔了。這也是約定俗成的習慣,也符合法律的規定。

    4.關於孩子的生活來源問題的處理。毫無疑問,這孩子實際上就是棄嬰了。完全符合特困人員供養(即五保戶)中未成年人的規定,經過申請,辦理特困人員供養手續,就可按月領到供養金,保證孩子的基本生活。當然,身為特困人員保養物件,還可以申請住房、看病等相應待遇,保證孩子有房住,可以免費看病。

    當然,如果孩子母親找到了,也可以以單親家庭的理由申請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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