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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暖心人社

    凡事沒有絕對。

    確實大多數情況下,調崗未經員工同意是違法的。因為,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重要部分,如果我們想改變工作崗位就屬於變更勞動合同了,必須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才可以。可是有以下的幾類特殊情況,職工不用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調動工作崗位:

    第一,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有關崗位調動的事項。一般來說,勞動者在就業中屬於弱勢地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往往不加思索就簽上自己的名字,甚至勞動合同看都不看、企業欄都是空白的。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職工的工作崗位。這種情況職工當然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二,經合法程式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明確什麼條件下可以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對勞動者的一種約束,勞動者是必須遵守的。如果不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那你也不是這個單位的職工了。當然有關規章制度必須讓勞動者知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有關知識的培訓。

    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可以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比如勞動者請事假可以不發工資,但是絕對不能倒扣工資,而且企業沒有對勞動者實施罰款的權力。對勞動者經濟處罰,只有國家的行政執法機關才可以。

    第三,勞動者經證明不勝任原崗位工作的。這種情況大家都應該理解,如果勞動者經證明不勝任原崗位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這種情況下調整工作崗位是允許的,但是相應的工作崗位應當是工作條件更為寬鬆的,人性化的調整,而不是苛刻的故意刁難性的調整。

    第四,用人單位轉產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導致原工作崗位不存在。工作崗位不存在了,肯定要調整原職工的工作。這種情況下,一般用人單位要出臺管理層的單位書面決定檔案,或者崗位調整的檔案等等。

    一般來講,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動職工工作崗位,雙方產生爭議的,應當透過勞動爭議仲裁協調處理。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職工來說,崗位是我們勞動的基礎,單位擅自調動工作崗位肯定是不合適,如果在這個單位幹夠了的話,確實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權。讓用人單位知道不遵守《勞動合同法》是要付出代價的。

  • 2 # 取經路上影音

    如果在沒有簽定詳細的勞動合同的前堤下,調崗位未經過員工同意是不違法的,但事前應該向員工打個召呼,員工才有思想準備。

  • 3 # 彭逍遙

    有兩種可能:一,你平常表現好,工作能力好,具有"萬金油″的特點,適應多個崗位,領導看得起你;二,你平常工作不作為,領導跟你換個崗位給你改正的機會,離下崗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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