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蔡大仙934

    可以申請仲裁,至少能把加班費要回來。

    注意保留證據,沒有證據,沒有用。

    當然,你仲裁了也別在這地方幹了。

    總之,你還要在這幹,你就收集好證據,打算走了,就算總賬。江湖上,不必糾結太多。

  • 2 # 百世流年

    一個小小的工人或者普通職員,告什麼告?

    就算告贏了,又如何?你工作沒了!再找一個工作?還是加班加點!

    大環境如此,只能儘可能的找個好單位!

    例如:公務員就不錯,可惜,你考不上,就算考上了,說不定也加班,只不過有加班費罷了!

  • 3 # 花溪苗王

    可以告!而且能告贏!但以後你將失業,將進入行業黑名單,沒有幾個單位敢錄用你!我單位以前有加班工資,但現在不叫加班工資。叫崗位補貼!

  • 4 # 追夢1258

    人家給了加班費 你的基本工資又沒有那麼高 如果你不加班面試都不要你了 就算沒有加班費的程式設計師996他們工資一萬多 不想做就辭職了也不去告了

  • 5 # 嗯哼哈嘿007

    可以告,但告贏了,又能怎麼樣呢,你還能在這個公司呆嗎,重新換公司唄?告輸了怎麼樣呢,重新找工作唄,所以,無論輸贏,對於個人來說,只有一種結果,失業!!!!!

  • 6 # 愛學習愛東方

    學習《政治經濟學》的時候就知道,資本家剝削工人的手段是:延長勞動時間和減少勞動報酬,這樣可以獲得比支付給工人工資更多的價值,即剩餘價值。

    因此私營企業主為了剝削工人,往往讓工人加班以延長勞動時間,而只付給少量加班費,目的就是榨取工人創造的更多的剩餘價值,私營企業主可獲得更多利潤。

  • 7 # lxb0591

    企業正確的做法:工資一律最低標準,超出8小時的按加班,就皆大歡喜!一種不願意加班員工收入少了也很願意,老闆也省錢;一種願意多收入的加班,依法給加班費。哈哈公平合法又皆大歡喜!

  • 8 # 華仔63278

    它孃的,這是跟本沒人管。我現在打工,I時是十多個小時,。還有國家規定一用一開資,結果,都是年底開資。誰管了!!!!!!

  • 9 # 使用者569249602903

    可以告,可是在哪裡上班的人,都是自願的,要是上八個小時,就兩千多塊錢,最高不超過三千就這樣的收入水平能養家餬口嗎,如你真的告了,那些同事知道了不罵死你才是怪事呢。

  • 10 # 難得不糊塗653

    告啥,小心企業告你著,讓你賠償企業的損失。以後企業讓加班就乖乖的加,我現在就是,讓加就加,不讓休息就不休,窮啊,咱沒錢賠償企業的損失。怕呀,沒錢打官司。

  • 11 # 每日講法

    雖然在現代社會,加班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前段時間的“996”工作制,受到企業家的公然支援,在網路上引起熱議,但是,這一加班制度明顯違反勞動法的!隨後,新華社主辦的《半月談》也明確批判了這個現象。兩會期間,政協工會界委員也呼籲,應當遏制過度加班現象。在僱傭關係中,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應當積極保護自己的權益。

    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

    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條件,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為了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互相理解。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為了自身發展可能無法拒絕,但也應當量力而行,不應當以犧牲健康的方式去創造財富,身體才是最大的本錢。

  • 12 # 龍之魂666

    確實,在法律上對於工作時間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是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但是到底是否可以作為訴訟的條件呢?

    勞動合同是關鍵

    每個人入職的時候都會簽署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上會有明確的關於勞動時間的規定,如果已經寫明瞭8小時上班,那實際過程中多出的時間就可以被認為是加班,就不構成違規,所以還是需要仔細閱讀以下自己的勞動合同。

    思路決定出路

    我之前曾經遇到過一個同事,每天在自己規定的8小時內兢兢業業地工作,月薪也基本能夠維持在中上水準。8小時時間一到他便拎包下班了,一刻都不耽誤,結果過了一兩年薪資還是沒有任何的提高,而且交給他的工作也越來越少了。而很多之前工資略低,但是踏實肯幹的同事們紛紛得到了升職加薪的機會。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每天8小時的上班不可謂不努力,但是付出和收穫是成正比的,永遠都會有比我們更勤奮、更刻苦、更努力的人,而我們要做的除了超越他們之外,還需要擁有獨特的思路,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問題才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答案。

    996模式

    996模式已經成為了一個熱點,馬雲說能夠996是一種福報,其實自己想想馬老師這句話還是擁有一定道理的。

    如果我們真的能夠做到996,那就證明我們已經能夠在企業中擁有不可取代的地位了,自然老闆會有將更多的重任交給我們,所以能夠996的人付出的是巨大的代價,收穫的是最有價值的經歷。

    我們可以看看自己企業中的管理者們,絕大部分的高層管理者幾乎都是996,甚至還有007模式的。因為只有這樣的付出才會有同等的收穫。

    建議

    在仔細閱讀自己勞動合同發現沒有問題之後就應該打消起訴的念想。如果想要8小時按部就班的工作模式您可以考慮去事業單位或是政府部門,如果想要在企業中證明自己的價值,獲得更多的滿足感就需要付出,而這些付出往往和工作時長有關。所以與其想著起訴企業,不如從此開始專注於自身並且努力工作,體現自己在企業中的價值。

  • 13 # 職場第七感

    首先我們要看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如果單看這一條的話,很多私企的工作時間確實都大於8小時了,肯定是不合規定的,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除了這條以外,還有其他的條款。我們接著往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我們可以看一下這條規定,如果企業有需求的話,勞動法也是給企業留了口子的,所以法律並不是完全規定每天工作時間必須為8個小時的。企業可視情況而進行調整,所以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並沒有違反勞動法規。

    企業可以隨便安排工作時間嗎?

    如果要延長工作時間也不是隨便延長的,我們來看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我們來解讀一下這一條,就是說企業可以延長員工工作時間,但是一天最長為3個小時,並且一個月最多36個小時,換算一下,如果每天延長3個小時,一個月最多可以延長12天。

    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根據以上內容所述,每天工作時間最多為11個小時,且一個月下來最多12天。顯然每天工作12個小時是存在違規現象的,就法律角度看是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舉報的。

    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都在為了生活而努力奔波著,加班加點已經司空見慣了,如果接受不了的一般都會選擇換個工作,我也相信每天工作12小時的應該也是少數企業,要麼就是薪水很高的企業,不然很難留住人的,不是嗎?

  • 14 # 樸素文明

    我所在單位規定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實際上我每天工作基本在10小時以上。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1、從工作量來說,上班時間雜事太多,不加班難以完成;

    2、從工作性質說,我的崗位屬於服務崗位,上班期間難以靜心,不得不下班後幹活。

    3、從工作崗位說,我處在中層領導位置上,有時候加班也是一種姿態。不能每次一到下班時間,你跑得比普通職工還快。

    因此,雖然《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我卻沒辦法做到只幹8小時。至於控告公司,或者要加班費,那就更不用想了。民營企業以效益為中心,你要直接損害企業利益,企業會不惜代價與你玩到底。一個人是很難和一個單位相抗衡的。

    我相信,普通員工也很難就此告公司。

    你可以向勞動執法部門投訴,但是首先你要舉證公司確實存在強制你工作到12小時。

    一方面,你很難找到合適證據。

    領導要你加班,一般都是口頭方式,很少愚蠢到用紙質方式通知你加班。

    另外,很多崗位性質特殊,也很難用8小時來衡量。

    比如保安的崗位屬於特殊工勤,一值班就是12小時,他怎麼要求8小時工作權利?

    比如企業工人實現四班三運轉,或者三班兩倒,你也很難用工作時間來強行要求。

    比如很多服務型崗位,別人休息就是他們工作的時候,怎麼要求8小時工作制?

    另一方面,就算你萬事俱備打贏了官司,也很難平息公司的憤怒。

    有的企業家底薄,就是靠加班幹活存在。你要工人8小時上班,人家就要破產。與企業破產相比,似乎讓員工吃飽飯更重要。

    如果你不顧一切打官司,事情告一段落後,秋後算賬肯定是少不了的,除非你不想在這裡幹了。既然不想幹了,也沒必要在一個破落公司浪費太多時間和青春。一般來說,按照對方人力資源部門計算,補償金都沒多少錢。

    因此,我很難給你建議是否要控告,只有自我權衡,從最大利益化出發考慮問題了。

  • 15 # 趙永東

    我的觀點是:你有權利告,但是不要告

    對照勞動法檢視,如果企業違法,你有權利告他。但是你有沒有想過,遭遇這種情況的勞動者有多少?幾千萬還是上億?為什麼只有很少人選擇起訴?實際上不起訴是更加理性的選擇。

    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很多人在外打工,是為了多賺錢,加班可以拿到加班費,加班費經常比基本工資還高。這類人主動要求加班。

    2. 有些企業不遵守法律,加班也沒有加班費,這類員工多為普工,沒有太多技能,離開這裡找工作難。如果告企業違法,即使勝訴,收益不大,但是要丟了飯碗更麻煩。

    3. 在企業裡,高階員工通常工資比較高,合同已經約定沒有加班費。

    起訴企業違反勞動法的人,多數都是已經找好新工作,不怕和企業撕破臉的。

    如果還想在企業繼續工作,最好不要起訴。不如多想想如何讓自己更有價值,如果企業離不開你,希望加薪留住你,這才是上策。

  • 16 # 畢業於2005年

    當然可以告,但如果真的去告了,那就意味著你跟老闆撕破臉了,這份工作也就幹到頭了……

    現在呀,很多私企的種種做法都在違反《勞動法》,我歸納一下,看看大家是否遇到過:

    1,試用期3~6個月,而且在試用期內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及公積金。試用期過了才給繳納“五險”,而且沒有“一金”。

    2,普通的車間操作工也設定3~6個月的“試用期”,關鍵是試用期期間只按轉正後工資的70~80%發放。但實際上這些工作很多都沒有技術難度,甚至一兩天或者最多一個禮拜就能熟練掌握。說白了,就是為了省錢。更有甚者,等試用期過了之後就馬上開除,再重新招人……

    3,“加班2個小時之內不算加班”,也就是你一個月加個幾次班之後就等於白乾了好幾天。

    4,很多企業最多隻給員工繳納“五險”而不繳納“一金”。

    5,加班不給加班費,而是把加班變成“調休”,而且你加班產生的調休天數如果不在規定期限內休完(一般是6個月內),就會被“清零”。也就是說如果你加了N天班,產生了N天的調休天數,如果你在企業規定的期限內(6個月)休完,就會被清零,說白了就等於白乾了。

    6,《勞動法》規定的年假是指一名員工與某企業籤合同那一天算起,滿一年就可以享受5天帶薪年假。但某些企業卻規定要從你來之後的新的一個整年才開始計算:假如你是今年6月1日與某企業籤合同,那麼到了次年6月1日以後,你就可以享受5天帶薪年假;但某些企業卻規定,你這半年不算,得從次年的1月1日開始重新計算……

    7,某些企業給工人定的是“日工資”,也就是你出勤一天就是一天的工資。全年無休,如果你週末休息了,那就扣一天工資。關鍵是還不給繳納社保……

    以上……驚奇不?!

    先歸納這麼多吧,大家有其他見證的可以補充。

  • 17 # 耗籽十二

    和我一樣選擇在私企工作的夥伴們,心裡一定明白我們是靠出賣時間和勞動力換取報酬。

    大型企業的管理制度會相對完善,加班時長,加班報酬,加班福利應有盡有……試問這樣的加班,員工心中反對的呼聲也不佔大多數吧。

    但對於創業型企業來說,不僅制度不完善,福利看不見,加班的機率還很高。甚至會出現很多隱形加班的情況,趕早班火車出差,凌晨三四點起床,趕晚班車回家,已是深夜……心裡的苦只能說給自己聽。

    因為加班去投訴公司不是明智之舉,進入公司就已經做好了加班的心理準備。雖有立法,但能勝利投訴多少企業呢?以後在行業內還能立足嗎?理性的做法是和企業領導溝通,只要合情理,相信一定能妥善解決。

    如何正確看待加班呢,在自己能承受的範圍內適度加班,已達到工作目標的完成,幫助公司處理緊急事務。但心情和體力已經透支的情況下,建議要調整和休息了。心態和身體都調節好,才能迎接挑戰。

  • 18 # 拾花溪老魚

    從法律的角度,當然可以告了。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同時《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所以如果每天工作時間是12小時,那肯定大大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合理的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

    如果員工不願意接受這麼長時間的加班,是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的。

    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許多基層員工出於養家餬口的需要,其實是願意接受比較長的工作時間來換取加班報酬的,比方說很多工廠工人、或者保潔公司等。畢竟,八小時之外的加班還可以拿150%的加班工資,但是如果同樣的時間用於打第二份工的話,是沒法按150%來計算加班工資的。所以有時候,12小時工作制其實是員工和公司都默認同意的結果。

    當然,如果每天工作這麼長時間而又沒有加班工資的話,那肯定“叔可忍嬸不可忍”,必須要把黑心資本家告上法庭了!

    如果要告,記得要提前準備好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條、排班表、工作通知等等相關證據,確保保障自己的權益。

  • 19 # 使用者蕣天瀛人

    可以告,但你怎麼告,告給誰?就算告你能改變現狀嗎?是勞動法規定八小時工作制,沒有規定不讓加班呀!作為一個打工者,你可以不幹,可以離開企業,但你影響不了企業,你確實有點人微言輕呀!勞動法包括勞動合同法都是大企國企執行的多,可私企生存比較困難,他們也是有選擇的執行,這又不是什麼祕密,你一個打工的知道,那公檢法國家執法機構都會知道,你需要生存,私企也需要生存需要發展,就算你告他們,國家也會會給私企生路。我不是為企業說話,我說的都是實際情況。企業離開了一個打工的可以繼續發展,一個打工仔離開企業又去給誰打工。天下烏鴉一般黑,你就是跑到外國打工,照樣不會事事如意。

  • 20 # 海錯坊

    確實有證據說明企業強制工作12小時的話可以告,但企業之所以能這樣做,往往也是做了充分準備的,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因為他們會把違法的行為做好各種“包裝”,用來應付檢查和投訴。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真的準備告公司,需要注意兩個關鍵問題,第一,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

      分析第一點,《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所以,每天工作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如果每天都加班,一週工作五天,一個月加班時間就是88小時,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分析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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