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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萊蒙夫人

    經濟制裁覆蓋範圍非常廣泛,涉及貿易(商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交易、技術轉讓等)、投資(融資和跨國併購等)、跨國金融服務(如SWIFT服務等)等。金融制裁屬於經濟制裁包含的一個制裁類別。

    早期的經濟制裁多為全面經濟制裁,以貿易制裁為主,例如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國際聯盟對義大利的制裁、美國對日本的制裁,都以戰略物資禁運為重點,海灣戰爭爆發前及戰爭結束後,聯合國對伊拉克的制裁,則涉及廣泛的貿易領域。無論貿易禁運的種類是否寬泛,最終都會影響民生,從而造成無差別傷害。特別是聯合國對伊拉克的制裁,嚴重損害了伊拉克平民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造成人道主義災難。

    在此之後,全面制裁轉向精準制裁(或稱“定向制裁”),而精準制裁最核心、威力最大的是金融制裁。這是因為:首先,金融制裁具有全程跟蹤、靈活調整、收放自如、目標精確等優勢,很適合作為制裁手段;其次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沒有哪個國家和哪個實體、個人,能夠獨立於全球金融體系之外,即使是恐怖組織也非常懼怕金融制裁,所以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再次,全球金融體系是高度中心化的,體現在美元在全球貿易投資中的壟斷性使用、美國作為金融週轉、支付中無可置疑的中心地位、美國融資市場的龐大容量,賦予美國使用金融制裁的得天獨厚的便利;最後,歐洲作為美國境外美元的主要流向地,成為重要美元融資市場,而歐盟在外交政策上受到美國的巨大影響。

    所以,可以說金融制裁是美國(較小程度上還有歐盟)的專利。這一點也不同於普通意義上的經濟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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