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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菜蘿蔔各有所愛18

    不就是因為物業的強勢和業主無法維權或者說維權成本高才讓物業公司有恃無恐嗎?才會有大家一致抵制物業公司的存在,物業公司是房產公司的子公司,或者說就是為了管住自己開發的樓盤,房產公司老闆用家人的名字開個戶交點錢就叫物業公司了,房產物業通吃,當然勢力超大無人撼動,業主同意或者不同意沒人管,這就是現況。

  • 2 # 茗韻業主心聲

    物業管理不善造成損失,那麼物業肯定是須要承擔責任的!業主可以依法追究物業管理方賠償損失!

    當然從問題中並沒有看到造成的損失是什麼?損失有多大?物業公司是主觀故意造成還是客觀造成的?!所以按個人理解做一下分析:

    1,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是,原本是物業服務合同規定內,物業管理方應當服務的事項,因物業服務沒有盡到必須的責任,讓業主權和利受到損失,且業主無過錯(這裡的業主是小區多數業主)這種情況,物業管理方應當負全責。

    2,個人對物業管理方客觀過失讓小區業主的權、利受到損失,這裡的客觀包含:不可預料,人力不可逆轉等其他特殊情況,但是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有明確規定屬於管理方責任的情況。這種情況管理方一樣應當負責,但是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免除部分責任。

    3,個人認為,無論上述兩種情況哪一種,都應該由業主代表(業委會)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方進行溝通、協商,追求達到合理的一致;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業主可以以業主大會的名義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理上的支援,爭取廣大業主的共同利益!

    物業管理不是管理業主,物業管理只是依照協議依法依規管理、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不是管理業主而是服務小區業主;所以物業公司和業主大會是僱傭關係,物業管理在履約中應當依法承擔義務;物業服務公司和業主應該是平等、互惠、和諧的關係。這樣才是建設美好和諧家園的前提!

  • 3 # 最愛吃蓮子

    物管把小區的設施下了,如停車場的識別器,然後就安一個標籤升級系統,這個升級的系統是不識別汽車牌照,感應汽車靠近就提杆,造成任何車都可以進出,私家車位的停車場,隨便更改小區的人行道變成車道,人行道都是木橋,老百姓的小命要緊,咋個丟命的都不知道,所以要靠政府部門管。

  • 4 # 王成林260

    不是更換物業而是要改革。百姓愚昧,不是抱怨者少,而是覺醒的人少,一些百姓都失望了,這個道理就和南京大屠殺一樣,20個(沒有考證)鬼子殺好幾千人。每一個會思考的人都明白,現在已經到了某個節點,一些人為了巨大利益妄圖僱傭水軍來掩蓋事實是無濟於事的,歷史的車輪會毫不猶豫的碾壓掉陳舊的枷鎖,是時候站起來了我的兄弟姐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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