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後,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計件工資員工的加班費怎麼算?
第一,即使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也不能規避加班費。對於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按照計件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半年之內安排調休的,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而言,瞭解和遵循國家對計件工時制度及加班費的規定,都有助於保護雙方的切身權益。特別提醒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積極主動地與勞動部門取得聯絡,以保障自身權益不被侵害。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後,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計件工資員工的加班費怎麼算?
第一,即使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也不能規避加班費。對於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按照計件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半年之內安排調休的,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而言,瞭解和遵循國家對計件工時制度及加班費的規定,都有助於保護雙方的切身權益。特別提醒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積極主動地與勞動部門取得聯絡,以保障自身權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