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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飄零列車T

    隨心發表一下觀點吧,對與錯都是個人己見。

    青苗法,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為了國家創收。但是政策上的弊端很多,本來是件好事,最後卻發展成為官吏們的斂財手段,致使百姓苦不堪言。

    利息。政府放貸的利息按照政策規定不超過2分的息,但實際上落實到地方時,成了地方官吏的斂財手段,通常都加息放貸,有時候能達到3、4分。

    擔保。設十戶為一保,進行借貸管理。下戶需要借貸,但沒有保障,而上戶不需要借貸,但是得為下戶提供擔保,上戶沒得選擇,因為政府強行攤派。所以,當下戶無力償還借貸時,自然會連累上戶等人,損害了上戶。青苗錢成為了搜刮形式,使上戶變得貧困,而下戶則是深陷債務。

    催收。部分地方官府放貸時不調查物件是否有償還能力,還有一些地方官吏腐敗,透過拖延期限來牟取私利。所以導致許多借錢的貧困者到期沒法償還債務,出現了催逼債務的現象,也因此無力償還債務的人有可能求助於富家大族進行民間借貸。這又與政府實行放貸來抑制民間借貸的目的相沖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進而加劇了民間借貸,民戶深受其苦。

    對於有沒有更好的辦法,其實用現代銀行業的政策,就能夠取得比當時更好的效果。青苗法和現代的銀行借貸有很多相似之處,但現代相對來說增加了一些措施,得到了更好的保證。

    比如說,調查借貸人的償還能力,有多大的償還能力,相應的放貸多少;在擔保上,基本相同,都是由有能力的人擔保,不同點在於擔保人是借貸人自己找的,而不是政府指定或攤派;催收方面,確實無話可說,大同小異,借貸人如果無力償還,同樣都要面臨很嚴重的後果,或是服刑,或是用民間借貸償還政府借貸,總而言之,最後都是搞得不得善終。

    總結一句,遠離貸款,有多大的能耐,就走多好的路。生活平平淡淡才是真、平平安安就是福。

  • 2 # 50989236211虛竹

    青苗法對於國家創收在當時是有效果的,只是晚期用人不當,強行攤派,也動了蘇試這一幫人的利益。司馬光到最後也因此為全盤否定王安石變法的原因。個人覺得王安石當時應該聯合守舊派共同商議。這只是但是,最主要當時王安石需要先在政治上做功課,使得上下一條心,新舊派一條心才可行。但是在當時皇帝掌權,一朝天子一朝臣誰又能知道以後會是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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