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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銀行是出賣人指定的,按揭貸款購房合同中有條款:無論何種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銀行貸款而造成延遲付款、不足額付款等違約情況,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在催告7天內付清剩餘款項,否則視為買受人違約,並且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這個算不算霸王條款,起訴時,條款是否可以無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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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生活論譚

    開房商為買房人指定貸款銀行,本有不妥,但因為他們之間有利益互贏聯絡,也有利於買房者貸款方便等因素,符合三方利益。

    買房者以霸王條款向法院起訴,易成敗訴。因為銀行的貸款協議書是格式書,即使為霸王條文,買房者可有選擇的餘地,不會直接夠成傷害。

    買方屬於“上帝”,有話可說,不樂意可拒,房商生怕賣不出房,銀行方貸款擔心風險,三者之間的最有主動權的還是買方。故買方也有硬氣

  • 2 # 不相見or不相戀

    沒看出哪裡有霸王條款了,首先指定銀行很正常,開發商在那繳納保證金了,方便業主去辦理按揭手續,所以該霸王條款不成立

    其次補錢的事,我們來分析一下,

    ①:首先辦不下貸款開發商這邊有沒有責任,既然已經可以讓業主和銀行見面,說明開發商五證齊全,並且在銀行總錄完畢,開發商的任務完成了,所以開發商這邊無責;

    ②:再說業主這邊,辦不下貸款的話那肯定是業主徵信問題,這個跟開發商沒關係吧(當然,我知道有人要說我也不知道我徵信有沒有問題,開發商不能確認沒問題再收我錢嗎,不好意思,徵信這東西只能自己和銀行獲得授權才能查,開發商查不到),那你買房貸款批不了讓你交錢沒毛病吧

    再說額度不足問題,那就是你並沒有向銀行展現出足夠的收入和還款能力,銀行沒給你批那麼多款,剩下的錢讓你補不算霸王條款吧

    既然決定買房,就不要瞻前顧後,一般來說開發商既然選擇和這個銀行合作肯定是關係梳理好了,業主配合就行,別展現自己的法律學識,在開發商和銀行面前挑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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