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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當時推銷房子,付四萬抵八萬優惠活動,當時沒告訴我這四萬不能算房子的首付,結果付完20%購房款後,才看清楚這四萬寫的交物業費,合理嗎?當時沒告訴買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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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設計好好

    1.不合理。找開發商是買房,與物業無關。物業與開發商應該是兩個公司。兩種經營品類。選擇物業公司是業主的權利。業主在沒得到房屋使用權,所有權時就交物業費,這是霸王條款。

    2.就算不能用做首付,也應該抵頂房款。因為付款是因為房產交易,優惠活動是房價活動,與物業無關。

    3.法律上講,消費者有知情權,在商家沒有說明的情況下,房價優惠活動變成物業費,這屬於消費欺詐。

    4.要求地產公司出示營業執照。看其是否有物業經營資質。同時檢查收費收據或發票做為證據,錄音錄影優惠活動。

    到工商局進行投訴。到房管局進行投訴。

  • 2 # 泉城Tian小二

    四萬定金優惠下來就是八萬,不算做首付是正常的,但是算作物業費就不合理了!

    開發商賣房子交幾萬抵幾萬的優惠活動太常見了,一般來說交的這個錢,最後都是算在總房款裡邊的,這個可能大多數人都不知道,以為是到時候抵首付的,開發商也不會給你言明這件事,到最後籤合同時才會跟你說,很多人也只能吃這個啞巴虧了!

    但是如果算作物業費就太不合理了,有點屬於欺騙購房者了,因為物業費屬於買房交房以後的後續消費,跟購房款沒有半點瓜葛,碰到這種情況,如果沒有簽訂具體的合同,是可以起訴開發商欺詐的!

    最後,希望大家在購房時都細心一點,所有的細節問題都要問明瞭,然後簽訂紙面協議!讓自己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

  • 3 # 侃房聊財商

    當然不合理!n

    你要的就是購房款優惠,憑什麼不算做購房款啊。

    這就是開發商玩得文字遊戲,後期會說可以當做物業費。但其實這是兩筆帳。一開始可能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管,但後期等交付入住後,業主覺得服務不好,可能會換掉物業公司,新物業公司憑什麼認可開發商的減免啊,交物業費的主體責任還是業主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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