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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299364059011

    關於甲:我覺得本案的關鍵並非主觀認識錯誤,而在於因果關係的認定。根據最屌的客觀歸責理論,易言之,即乙死亡的結果能否歸責於甲所製造的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在本案中,甲在蛋糕底部注入有毒物質,乙僅食用了蛋糕的最上層,便由於過敏而死亡。乙的死亡是由於過敏,而不是甲所製造的風險的現實化。與甲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後面的沒啥爭議了,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是比較妥當的。關於老闆:我認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根據客觀規則理論,蛋糕店老闆所製造的風險,是導致消費者拉肚子,而不是導致一個人死亡的。根據張明楷老師的觀點認為:因果關係是事實問題,即危險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聯絡。然而,根據最新、勢頭最猛的客觀歸責理論,因果關係其實是法律問題。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認定其實是遵循:無A即無B的條件公式,而如果按照這種公式因果關係的範圍會無限擴大。以本案為例,如果沒有老闆的父親,老闆就不會出生,老闆不出生,也不會製造發黴的蛋糕,乙也不會死。那麼老闆的父親生育老闆的行為是不是也與乙的死亡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呢?這麼看好像確實是這樣的。如若這樣,會導致刑法的打擊範圍無限擴大。因此,需要對因果關係的程序進行限制,而如何對該程序進行限制,則是一個法律問題,即何種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應當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在本案中,雖然在事實上,老闆的蛋糕導致了乙的死亡。但是按照我上述的分析,要對因果關係的流程進行擷取。老闆的發黴蛋糕所製造的風險,屬於生活中的一般風險,其正常的現實化流程應當是造成消費者拉肚子,但是由於介入了乙的特殊體質,導致了乙的死亡。而乙的特殊體質作為介入因素是一個異常的、和老闆行為無關的、對結果有較大的貢獻力,因此應當認定乙的特殊體質中斷了因果關係。於是,老闆不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可以考慮老闆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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