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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隨行如影1

    以醉酒方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逃逸,最終撞擊停駛的機動車直接導致他人死亡,其行為屬於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現場攝像取證,結合當時實際情況,應該是死刑。公安抓人、取證,檢察院批捕、提起公訴,法院判決、二審駁回、最高院稽核裁決、最終執行。問題來了,競猜題:A、槍決;B、注射。選A還是選B?

  • 2 # 小臭熊手工漂流瓶

    借富家女的一句話:《萬事有因有果》,你這件事讓你爸媽後悔生了你這麼一個人!我希望法律給予受害者公道,嚴懲車主,死刑都彌補不了,就更加需要給社會滿意的懲罰和公道!!!![]題外話:當我看到這新聞時把他們想成兩種人,一個富家女瑪莎拉蒂生活無憂找刺激,罔顧法紀!另一個受害者可能辛辛苦苦奮鬥了很久,遵紀守法,終於買了輛寶馬!就這樣在等紅綠燈的時候送了命!這是我個人看法!

  • 3 # 文心雕龍刻鳳

    根據刑法第133條: 首先,譚某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犯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

    發生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這裡指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醉駕、逃逸、致人重傷和死亡,皆屬於加重的犯罪構成,適用較重檔次法定刑,按照司法解釋最多七年,並處罰金,終身禁駕。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不是撞人後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很遺憾,適用不了。

    劉某,張某雖然同車,且劉某有言語指示譚某逃逸,但譚某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車也在自己可控制範圍內,無受威脅和限制,故同車二人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需要負民事責任。

    而 根據刑法第115條,以其他危險方法違反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逃逸過程中,超高速行駛,致行人安全和他人財產而不顧,對遵章守紀等紅燈的車輛進行撞擊,致人2人死亡和3人受傷,若有已判先例,必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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