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仿明制,於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設立都察院。皇太極下諭:“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有驕肆侵上,貪酷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倘知情矇蔽,以誤國論。”①順治初年又規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時條上,百官有奸貪汙績,亦得據實糾彈。”②可見,清代的都察院其職能與歷朝的御史衙門差不多。都察院初設承政1人,左右參政各2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為左都御史,參政為左副都御史。三年規定左副都御史滿、漢各2人。五年則定左都御史滿、漢各1人。右都御史,為總督兼銜。右副都御史為巡撫、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兼銜,都不設專員。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員,《清史稿·職官志二》說:“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參維綱紀。
清代都察院為從一品衙門,設官與明代相仿。但始專以右職為總督、巡撫的兼銜。乾隆十年(1745)革僉都御史。下設有經歷廳、都事廳、值月處、督催所,負責辦理文移、翻譯等行政事務。其屬在明代十三道的基礎上增加京畿道、江南道、,凡十五道。置掌印特點史30人,一般御史26人,滿漢分任。御史之下有筆帖式、經承等員。清初御史尚有巡按、巡鹽、巡漕等名目,以後陸續裁革。光緒三十二年(1906),又增設遼瀋、甘肅、新疆3道,析江南道為江蘇、安徽2道,析湖廣道為湖北、湖南2道,共20道。此外,清代都察院還設有宗史御史處,掌察宗人府事務;稽查內務府事務;中、東、西、南、北五城都察院,掌稽查京師地方,釐剔奸弊。五城察院所領有五城兵馬司,掌巡輯盜賊,平治道路,檢囚徒火禁。雍正元年(1723)六月亦併入都察院。
都察院除監察政治得失外,具體擔負的工作是:參預九卿一起議奏摺;凡重大案件與刑部、大理寺公同審斷;稽察各級衙門、官吏辦事的優劣;檢查登出文書案卷及封駁事;監察鄉試、會試、殿試;巡視各營等事務。
清初仿明制,於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設立都察院。皇太極下諭:“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有驕肆侵上,貪酷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倘知情矇蔽,以誤國論。”①順治初年又規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時條上,百官有奸貪汙績,亦得據實糾彈。”②可見,清代的都察院其職能與歷朝的御史衙門差不多。都察院初設承政1人,左右參政各2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為左都御史,參政為左副都御史。三年規定左副都御史滿、漢各2人。五年則定左都御史滿、漢各1人。右都御史,為總督兼銜。右副都御史為巡撫、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兼銜,都不設專員。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員,《清史稿·職官志二》說:“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參維綱紀。
清代都察院為從一品衙門,設官與明代相仿。但始專以右職為總督、巡撫的兼銜。乾隆十年(1745)革僉都御史。下設有經歷廳、都事廳、值月處、督催所,負責辦理文移、翻譯等行政事務。其屬在明代十三道的基礎上增加京畿道、江南道、,凡十五道。置掌印特點史30人,一般御史26人,滿漢分任。御史之下有筆帖式、經承等員。清初御史尚有巡按、巡鹽、巡漕等名目,以後陸續裁革。光緒三十二年(1906),又增設遼瀋、甘肅、新疆3道,析江南道為江蘇、安徽2道,析湖廣道為湖北、湖南2道,共20道。此外,清代都察院還設有宗史御史處,掌察宗人府事務;稽查內務府事務;中、東、西、南、北五城都察院,掌稽查京師地方,釐剔奸弊。五城察院所領有五城兵馬司,掌巡輯盜賊,平治道路,檢囚徒火禁。雍正元年(1723)六月亦併入都察院。
都察院除監察政治得失外,具體擔負的工作是:參預九卿一起議奏摺;凡重大案件與刑部、大理寺公同審斷;稽察各級衙門、官吏辦事的優劣;檢查登出文書案卷及封駁事;監察鄉試、會試、殿試;巡視各營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