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以物抵債這個問題,很多當事人由於約定的不恰當,很有可能變成流質條款或者流押條款而導致無效,所以,對於這方面還是比較專業的法律知識,在這裡可以給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以物抵債簡單地說,就是指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人的金錢債務的時候,雙方約定可以用一定的實物來代替原來的金錢債務,來清償債權人的債務。
所以,在這裡面存在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這個實物所對應的價值是否與之前的債務價值是相等的。
舉個例子,比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元的債務,但是債務人用一套房子來抵消這個債務是否合理或者公平呢?那麼就要看這個房子到底價值多少錢?如果這個房產恰好價值100萬,那麼這個債權債務是對等的,但假如房產價值500萬,如果債務人用該房產來抵消債務,是不是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了?而且債權人額外獲得的400萬左右的利益也涉嫌超過了我們國家的法定利率標準。
所以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當債務人的債務還沒有到期的時候,事先是不能夠在條款當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所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就直接歸債權人所有的,因為在債務沒有到期的時候,債務的金額還沒有確定,事先這樣約定,有可能損失債務人的利益。
所以如果想要以物抵債,必須等到債權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和債權人重新商定償還債務的方式,才可另行約定。
所以,以物抵債不是不可以,也不是絕對的無效,關鍵是要看約定的時間,以及所抵用的財產價值是否相等來決定。
對於以物抵債這個問題,很多當事人由於約定的不恰當,很有可能變成流質條款或者流押條款而導致無效,所以,對於這方面還是比較專業的法律知識,在這裡可以給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以物抵債簡單地說,就是指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人的金錢債務的時候,雙方約定可以用一定的實物來代替原來的金錢債務,來清償債權人的債務。
所以,在這裡面存在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這個實物所對應的價值是否與之前的債務價值是相等的。
舉個例子,比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元的債務,但是債務人用一套房子來抵消這個債務是否合理或者公平呢?那麼就要看這個房子到底價值多少錢?如果這個房產恰好價值100萬,那麼這個債權債務是對等的,但假如房產價值500萬,如果債務人用該房產來抵消債務,是不是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了?而且債權人額外獲得的400萬左右的利益也涉嫌超過了我們國家的法定利率標準。
所以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當債務人的債務還沒有到期的時候,事先是不能夠在條款當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所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就直接歸債權人所有的,因為在債務沒有到期的時候,債務的金額還沒有確定,事先這樣約定,有可能損失債務人的利益。
所以如果想要以物抵債,必須等到債權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和債權人重新商定償還債務的方式,才可另行約定。
所以,以物抵債不是不可以,也不是絕對的無效,關鍵是要看約定的時間,以及所抵用的財產價值是否相等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