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不低於100km,且按整備質量(m,kg)不同,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kW·h /100km)滿足條件一、但是不滿足條件二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滿足條件二的,按照1.2倍計算。其餘車型按照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條件一:m≤1000時,Y≤0.014×m+0.5;1000<m≤1600時, Y≤0.012×m+2.5;m>1600時,Y≤0.005×m+13.7。
條件二:m≤1000時,Y≤0.0098×m+0.35;1000<m≤1600時, Y≤0.0084×m+1.75;m>1600時,Y≤0.0035×m+9.59。
2.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不低於50km。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不滿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其條件B試驗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車型對應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當小於70%;比例不小於70%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在80公里以上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其條件A試驗電能消耗量應當滿足純電動乘用車條件一的要求;不滿足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3. 燃料電池乘用車續駛里程不低於300km,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不低於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並且不小於10kW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其餘車型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 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注:在核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的,按照不同的積分分開計算。
1. 對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不低於100km,且按整備質量(m,kg)不同,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kW·h /100km)滿足條件一、但是不滿足條件二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滿足條件二的,按照1.2倍計算。其餘車型按照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條件一:m≤1000時,Y≤0.014×m+0.5;1000<m≤1600時, Y≤0.012×m+2.5;m>1600時,Y≤0.005×m+13.7。
條件二:m≤1000時,Y≤0.0098×m+0.35;1000<m≤1600時, Y≤0.0084×m+1.75;m>1600時,Y≤0.0035×m+9.59。
2.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不低於50km。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不滿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其條件B試驗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車型對應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當小於70%;比例不小於70%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在80公里以上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其條件A試驗電能消耗量應當滿足純電動乘用車條件一的要求;不滿足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3. 燃料電池乘用車續駛里程不低於300km,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不低於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並且不小於10kW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其餘車型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 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注:在核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的,按照不同的積分分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