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反證法,又叫歸謬法,即,Reductio ad Absurdum,其中所謂的“謬”嚴格而言是指:中間推匯出了“邏輯矛盾”,如:
① (¬p→q)∧ (¬p→¬q) →p;
② (p→q)∧ (p→¬q) →¬p。
也可寫作:
① ¬p→(q∧¬q) →p;
② p→ (q∧¬q) →¬p。
當這種“邏輯矛盾”屬於“自相矛盾”時,上述兩個公式變成:① (¬p→p) →p;
② (p→¬p) →¬p。
不過,寬泛而言,歸謬法中所謂的“謬”可以泛指:中間推匯出了與經驗中既有真命題或共識相沖突的命題(如下列q ),於是,其更一般的形式可以寫作:① (¬p→q)∧ ¬q →p;
② (p→q)∧ ¬q →¬p。
由此來看,前述推匯出“邏輯矛盾”或“自相矛盾”的情形,可以看作這裡的特例:當其中所推出的q為q∧¬q時,等於是出現“邏輯矛盾”。當其中所推出的q為p(或¬p)時,等於出現了“自相矛盾”。
重點來了!!!!
對照以下兩種更一般的歸謬法來看:① (¬p→q)∧ ¬q →p;
①相當於用歸謬法論證一命題,又稱為“(狹義)反證法”。其中,我們由q為假,依據假言命題否定後件式,得出¬p為假;進而由¬p為假,依據排中律(或“雙重否定律”,“選言命題推理否定肯定式”),得出p為真。
②是用歸謬法反駁一命題,又稱為“歸謬反駁”。其中,我們由q為假,依據假言命題推理否定後件式,駁斥p。
(廣義)反證法,又叫歸謬法,即,Reductio ad Absurdum,其中所謂的“謬”嚴格而言是指:中間推匯出了“邏輯矛盾”,如:
① (¬p→q)∧ (¬p→¬q) →p;
② (p→q)∧ (p→¬q) →¬p。
也可寫作:
① ¬p→(q∧¬q) →p;
② p→ (q∧¬q) →¬p。
當這種“邏輯矛盾”屬於“自相矛盾”時,上述兩個公式變成:① (¬p→p) →p;
② (p→¬p) →¬p。
不過,寬泛而言,歸謬法中所謂的“謬”可以泛指:中間推匯出了與經驗中既有真命題或共識相沖突的命題(如下列q ),於是,其更一般的形式可以寫作:① (¬p→q)∧ ¬q →p;
② (p→q)∧ ¬q →¬p。
由此來看,前述推匯出“邏輯矛盾”或“自相矛盾”的情形,可以看作這裡的特例:當其中所推出的q為q∧¬q時,等於是出現“邏輯矛盾”。當其中所推出的q為p(或¬p)時,等於出現了“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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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以下兩種更一般的歸謬法來看:① (¬p→q)∧ ¬q →p;
② (p→q)∧ ¬q →¬p。
①相當於用歸謬法論證一命題,又稱為“(狹義)反證法”。其中,我們由q為假,依據假言命題否定後件式,得出¬p為假;進而由¬p為假,依據排中律(或“雙重否定律”,“選言命題推理否定肯定式”),得出p為真。
②是用歸謬法反駁一命題,又稱為“歸謬反駁”。其中,我們由q為假,依據假言命題推理否定後件式,駁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