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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唐先明75443043

    可以,但僅僅是“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之一。

    依我之見:中國訴訟法規定了案件的訴訟時效制度,目的是提醒原告在法定時效內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國家才會予以司法保護,因此,訴訟時效對原被告雙方在訴訟起訴時是否能被法院認可進而使案件順利開始訴訟非常重要。

    如果原告認為自己的案件在訴訟時效內,因為曾經在追訴時效內原告“透過電話”找到了被告,要求其履行義務,那麼,如同提問者所問“通話記錄”能作為時效中斷印證據嗎?

    依我之見一一電話通話記錄依法可以作為時效中斷的證據之一。

    二,為什麼電話記錄依法可以作為時效中斷匯據?並且是證據之一呢?

    中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丶證人證言丶書證丶物證丶鑑定意見丶音像資料丶電子資料等。而“電話通話記錄”,則是原被告曾經為該糾紛而證明原告催告被告的證據,系“電子資料”範疇,是中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之一。

    為什麼說該電話記錄僅僅是證明時效中斷的“證據之一”呢?因為通話記錄僅僅能證明原告與被告曾經在追訴時效內透過電話找到了被告,但是,電話內容是否是為雙方糾紛,並且證明原告是在催促被告履行義務不得而知。所以還需收集其他證據,比如在與對方電話通話可以進行“電話錄音”,而電話錄音的對話內容正是雙方談及糾紛的內容來進一步佐證通話記錄就是時效中斷的緣故。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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