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進擊的小怪獣
-
2 # 陶短房
這個很正常,她當初是以“故意傷害”起訴的,倘非如此蔣也不會被兩度採取強制措施,但這是一個較家暴嚴重得多的罪名(按照日本法律,家暴是不太容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公訴而非自訴性質的案件,需要較家暴更多的證據,以及證據鏈的閉合完整。
簡單說,諸如家暴、性侵這樣的指控,只要指控一方有受傷害的痕跡,或明確表達“非本人意願”、“被強迫”,其主張就有很大可能被接受;但公訴性質的故意傷害,就不能以當事一方的口供為依據,而要更多依靠警方和檢方的取證,檢方既然決定“不起訴”,理由只能是“認定證據不充分、證據鏈不完整,即便起訴也很難有勝算”,在這種情況下中浦悠花即便對不起訴決定不滿,也無力改變這一檢方決定,倘公開宣洩這一不滿,反倒容易給外界留下“不尊重司法程式”的負面印象,既不利於其下一步可能的後續行動(如提起民事訴訟或訴訟離婚等),也不利於個人在日本社會的“人設”,從任何角度看都對自己不利。
日本和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在司法案件中的處理,都遵循“一碼歸一碼”、“程式瞭解即瞭解”的原則,既然“中浦悠花指控蔣勁夫故意傷害”這一個案業已程式瞭解,再如何糾纏也無法改變結果,反倒會對採取後續行動造成不利影響,因此當事人通常都會選擇不做糾纏,“從頭來過”,類似中浦悠花這樣來個“予以接受”的宣告也很常見,這相當於一場拳賽結束後的鞠躬,表示“這個回合我認了,我們再打過”。
在中國大陸,很多敗訴或未得到如願結果的當事人會就上一個裁決糾纏不休,說到底是因為有關部門往往出於種種考慮,對這種糾纏不休的行為予以遷就,客觀上給人一種“誰鬧誰有理”、”不鬧白不鬧“的心理暗示。如果這件個案發生在國內,自感吃虧的當事人就可能做出另一種截然不同的選擇。
打人顯然是不對的 但是隨後馬蓉就證明了有些人確實該打
蔣勁夫打人事件 檢察官已經不起訴了 作為被打者認可與不認可沒什麼意義 檢察官起訴的話是公訴 如果她不認同選擇自訴 也不會改變結果
1罪行不足以起訴 2起訴不足以量刑 3初犯意識到錯誤都會有緩刑
那些說私下和解的人都是法盲 只會讓人覺得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