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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厚德揚善文化小館

    在上述鄉村各種作坊之外,十一世紀下半期有集中底工商業起來,漸發達於各都市間。這些工商業者,亦都是集團生活,直至十七八世紀乃先後解體,而為近代自由制度所替代。這在英語名為基爾特Guild,中譯為同業公會,或行會。它一面為自願底組織,一面有合法底權力。它一面照顧消費者之公眾利益,一面基於生產者自身的要求。內容詳情此不及述;但其干涉之強,團結之固,從下列記載可以概見:(1)

    政府按照各不同職業來把工匠們組成諸集團,以實行其對都市工業的管理。每一團體有權利保持它所屬之某門職業給其會員。因此,本質上這是些特權底團體,建立在排他主義與保護政策之上。

    雖然它所享有之自治權與其在政治上之勢力,各地方差異很大,但其經濟組織之基本性質,則全歐洲是一樣底。其基本目的是保護工匠不僅不受外面的競爭,且使他們不受同行的競爭。它把都市市場絕對為自己工匠保持著,對外來商品封閉著,同時還監督不使同業底人由報害旁人而致富。於是逐漸發展出來,由許多極細密規則所構成底一套管理技術,對於一切會員都嚴格適用。例如:規定工作時間,售價與工資;禁止任何種廣告;決定每一作坊中所使用的工具及工人數目,及早指派人員來作精心詳細地檢查監督。任何人都不許使用較之別人生產更迅速與更廉價底方法,以致妨害別人。(中略)都市的嚴峻管理,使潦草從事底工藝為不可能,使工料中攙假亦一樣困難。對於欺詐或甚至無意之疏忽,亦施嚴懲。工匠不僅需服從市政人員常規統治,且需服從公眾之支配。市政人員有權在白天或夜晚來到他作坊檢查;為了使公眾便於監視,工匠必須在窗前工作。(2)

    業會幾恆預聞市政;其自身亦為一小政府,有選舉之職員,有自治之章程,有金庫,有裁決爭議之法庭。

    還有一個左證,見於甄克斯《社會通詮》:

    所最怪者,則古商賈行社(基爾特)所有之執抵權利,行於中葉。假如有倫敦商,負白明罕商債,不以時遠。設於時,倫敦有他商在白明罕者,則執其貨以抵前負;以其同行社故。(見原書國家刑法權分第十一)。

    這是說,如其你我兩家同在甲埠一個業會,我在乙埠欠他家債,你的貨物到乙埠卻會被他扣來作抵,視你我如一家。那麼,當時一個同業公會組織之密且強,事實豈不甚明。

    【註釋】

    (1)本段引文□□處為原稿不清。——編者注

    (2)胡譯《中古歐洲社會經濟史》第一六○頁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雞苗孵化出來的重量最少不應低於多少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