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能不能賣保健品主要是看執照上經營範圍,藥店經營範圍中有保健食品,那就可賣健字號保健食品。如果經營範圍只有藥品那就除藥品外其它全都不能賣。
擴充套件資料:
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佈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定標準: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裝置。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資訊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方面的資訊;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設定規定: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1年以上(含1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藥店能不能賣保健品主要是看執照上經營範圍,藥店經營範圍中有保健食品,那就可賣健字號保健食品。如果經營範圍只有藥品那就除藥品外其它全都不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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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佈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定標準: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裝置。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資訊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方面的資訊;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設定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1年以上(含1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