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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書曰曉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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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傑叔說法
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進行公訴。犯罪嫌疑人因為身體疾病的原因,而不適合關押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到提起公訴的時候,仍然要出庭接受庭審。到判決的時候,是身體狀況的恢復情況而定。如果身體康復了,監所內執行刑罰。如果還是不適合關押,採取監外執行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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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網柔情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該種情況,嫌疑人會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被公訴人”的提法不正確,既然是公訴案件,對方應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經過立案偵查後,一般會進行拘留、逮捕,但如果因疾病無法羈押的,公安機關會對其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雖然不羈押,但同樣是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
判決後,視情況而定具體的執行方式。法院審理後,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判緩刑,也就不需要收監羈押了。如果不符合判緩刑條件,必須要收監而其疾病又無法收監的,就會判其暫予監外執行,讓其保外就醫,待病情穩定後,而刑期又未執行完畢時再予收監。
沒有進行公訴的原因,無外乎如下情況。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無非是不構成犯罪、沒有犯罪事實、犯罪已過追訴期、證據不足等情形,或撤案,或繼續偵查;如果公安機關已經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而檢察機關沒有提起公訴,無非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犯罪情節輕微、但不需要判處刑罰,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情形,檢察機關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沒有進行公訴的原因很多,但全都是圍繞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的,與看守所接不接收嫌疑人沒有半毛錢關係。另外,無論是公安機關的撤案還是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按照法律規定,是一定要通知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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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臨港之鷹
首先糾正你一下,公訴案件屬於刑事案件,不是行政或治安處罰類案件,被公訴物件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入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階段被稱作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羈押的場所不是拘留所,而是看守所。其次,因為身體原因被看守所拒絕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並不影響後續的刑事訴訟審判程式的正常進行,辦案機關可以對這類因為身體原因被看守所拒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以保障案件的正常辦理和進入刑事訴訟審判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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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肯定要進行公訴的。被告人因為身體原因沒法被拘留,這只是從身體角度來說執行不了刑事拘留,但是強制措施還有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一般會更換成這兩種來執行強制措施。
當案件到法院審判的時候,判決也會按照實際的案情予以判決,在判決後如是實刑,就會先予以被告人保外就醫,當被告人身體康復後,還是需要到監獄去坐牢。
如果法院判決緩刑的話,在緩刑期限內不犯罪即可。
一般這種被告人身體有疾病的情況,法院都會考慮這個問題,在刑期問題適當讓步,但是也會根據事實情況,該實刑還是實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