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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法師講故事

    首先看一下翻唱歌曲的性質,如果純屬娛樂性質,愉悅廣大音樂喜愛者應該是不需要的,否則老法師路邊哼個自己喜歡的《老鼠愛大米》,豈不傾家蕩產。

    其實很多時候一些原唱歌曲默默無名,埋沒在了滔滔不息的音樂潮流中,就是有了街頭藝人這個傳播載體,使一些名不見經傳的歌曲重登音樂榜一度火了起來,所以說,從歌曲作者這一來說,他們應該不會追究街頭藝人翻唱的事情。

    娛樂嘛?本是愉悅身心,愉悅社會之法,為何讓自己活的更累呢!

  • 2 # 知秋一葉022

    這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街頭藝人翻唱別人的歌曲並是不商業演出,也沒有個人或機構向他支付報酬,只是一種免費表演,並不需要版權。如果別人覺得他唱的好,給了觀賞的錢,多少會有點侵權的嫌疑,但也沒人會去計較的,畢竟對版權方沒有造成任何損失,如果硬是要理論的話,是有點不符合規定,有點像灰色地帶,只要不商用版權方一般不會去計較的。

    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合理使用)第九項,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合理使用,可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這是相關法律的解釋了,所以說藝人翻唱的歌曲得看具體情況了,現實中應該都沒有版權的,個人覺得也不需要版權,畢竟對版權方沒有任何損失。

    當然如果街頭藝人把翻唱的歌曲唱火了,就另當別論了。例如,2010年旭日陽剛把《春天裡》這首歌唱火了,原唱其實是汪峰,2011年2月,在春晚結束之後,旭日陽剛的經紀人稱,汪峰方面曾打來過電話,明確表示旭日陽剛今後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裡》。汪峰作為《春天裡》的創作者擁有著作權,“如果商演,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就是侵權‘’。確實版權是人家的,你唱火了也不行。

  • 3 # 張芸胭

    因此,街頭藝人對歌曲的翻唱是有其兩面性的,好的一面表現在積極傳播文化,所謂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一首歌曲也決不是隻能在高大上的舞臺上才能演繹。歌曲如果只是作為一種藝術表演形式存在,並未發生任何商業利益,那麼無妨。另一面則是一旦觸及到歌曲直接或者間接用於商業用途,發生利益關係的變化,則可視之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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