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
2 # 摩文律師事務所李華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25條第l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如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時,可以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房屋的所有權人搞不清楚,有多人同時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的例項時有發生。比如,許某在1995年用某市的一套房屋向某銀行貸了款。由於家庭原因和生意一直虧本,許某於是就外出打工,從此,音信全無。許某的親戚於是委託許某的一個鄰居李某代管許某的房屋,鄰居李某有出租權和保管權,這期間,李某與不知情王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王某已支付房款,但是李某與其達成協議,藉口暫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08年,許某回來了,但還是無法及時還清銀行的貸款,不過許某的房子也沒被拍賣。2012年房屋被某市人民政府徵收。許某、李某、王某和人民銀行同時主張房屋為其所有,房屋徵收補償款歸其所有。本案是屬於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形,應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
您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了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