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管被堵造成損失,先要弄清楚原因。如因為下水管年久失修,物業公司沒有及時發現並維修,物業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是樓上業主使用不當所致,則應由業主向樓上業主索賠。如果不能確認是哪家業主造成的損失,可要求樓上所有使用該下水管的業主共同承擔。物業公司如果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能夠及時發現故障並維修,就不必承擔責任。至於租戶承租戶之間就要相互協調,因為除非是業主的責任,業主完全可以拒絕付款。
下水道屬於公用設施,如果樓主居住的小區交了公共維修基金,可申請(物業主管部門)啟動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疏通維護;如果沒有交付基金,可以大家兌錢自行找人,如果有物業管理,可以讓他們負責聯絡施工隊,大家籌錢一起監督施工作業。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
關於物業的內涵,概言之,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並具有使用功能的各類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
(2)與這些屋宇相配套的裝置和市政、公用設施。
(3)屋宇的建築(包括內部的多項設施)和相鄰的場地、庭院、停車場、小區內非主幹交 通道路。
由此觀之:單體的建築物、一座孤零零的不具備任何設施的樓宇,不能稱之為完整意義上的物業。物業應是房產和地產的統一。這裡的地產,係指與該房業配套的地業。
下水管被堵造成損失,先要弄清楚原因。如因為下水管年久失修,物業公司沒有及時發現並維修,物業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是樓上業主使用不當所致,則應由業主向樓上業主索賠。如果不能確認是哪家業主造成的損失,可要求樓上所有使用該下水管的業主共同承擔。物業公司如果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能夠及時發現故障並維修,就不必承擔責任。至於租戶承租戶之間就要相互協調,因為除非是業主的責任,業主完全可以拒絕付款。
下水道屬於公用設施,如果樓主居住的小區交了公共維修基金,可申請(物業主管部門)啟動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疏通維護;如果沒有交付基金,可以大家兌錢自行找人,如果有物業管理,可以讓他們負責聯絡施工隊,大家籌錢一起監督施工作業。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
關於物業的內涵,概言之,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並具有使用功能的各類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
(2)與這些屋宇相配套的裝置和市政、公用設施。
(3)屋宇的建築(包括內部的多項設施)和相鄰的場地、庭院、停車場、小區內非主幹交 通道路。
由此觀之:單體的建築物、一座孤零零的不具備任何設施的樓宇,不能稱之為完整意義上的物業。物業應是房產和地產的統一。這裡的地產,係指與該房業配套的地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