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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06422818565

    首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員工的違約責任作了規定,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員工賠償責任範圍。但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違反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失誤或者失職,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應的責任主要應當由單位來承擔,勞動者最多隻能承擔小部分責任,即次要責任。 一般來講,這種情況下公司都不會要求的基層員工來全部賠償,只做下處罰(承擔小部分)或檢討。或者部門連帶處罰,包括你的上級,上上級一起分擔這個處罰。。但不排除你的上級(上上級)或同事為了撇清關係,公司高層不懂法,且太看重這錢,而將此事定義為你個人全責(這是最壞的情況)。如果公司定你賠償你要注意幾點:

    1.公司有沒有具體的、對應的、書面的工作流程規定這個工作流程,如果沒有或者只是口頭,那是無法實證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操作規範。

    2.你主管或同事在這件事情上有沒有違反工作流程或失誤或瀆職,導致你的失誤發生?如果有,你有權利客觀的陳述反應這些情況。

    3.情理上來講,檢討不賠償(罰款),賠償(罰款)不檢討,處罰需要有對應的合法的公司規定,規定員工最高賠償500就不能罰你們1000,沒有規定檢討項就無權要求你檢討。實在感覺不行有個說法叫做引咎辭職)。

    4.如果有勞務糾紛,不要怕,相關部門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會站在那勞動者這邊。這件事情涉及公司稅務方面的事情,公司不願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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