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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招募的一名日結臨時工,上的夜班,下班後中午時間自行去外面飯店吃飯,突發腦溢血,飯店老闆撥打120送去急救,人至今昏迷。這算不算工傷,家屬可以向勞務公司申請索賠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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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周晨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第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員工在下班時間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工傷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對於非因工死亡的職工,派遣單位需要支付喪葬費。

  • 2 # 菲長生活

    首先,腦溢血屬於疾病範疇,和醫療有關,其他沒啥,和工傷有點不搭界,因為疾病和自己的生活習慣有關,公司可能會有點影響,但是主導在自己

    其次,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可以視同工傷。特別是如果是因為近期有超負荷工作,比如加班啊,就更貼切了。如果你是朝九晚五,工作量確實不大,那個應該不好說了。

  • 3 # 沒那麼簡單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很明顯樓主說的情況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不屬於工傷保險範疇!

    可視為自然人突發疾病,適用於醫療保險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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