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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望未來234076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上述期限的計算,是從公安機關接受線索或材料後,作出案件登記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機關,可能有更具體的立案審查期限,且因省(市)而異,但具體期限肯定等於或少於而絕不會多於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

    《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立案的期限包來括兩種時限:

    1、一般情況下,7個工作日。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和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特殊情況自下,15個工作日。即線上索材料所涉及的情況複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難以在7日內確定是否立案的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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