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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田亞泉律師

    部分繼承人擅自處置遺產構成無權處分,效力分兩頭說。

    一、有效。又有兩種情形,一是如果部分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許可擅自將遺產處置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動產透過交付,不動產透過變更登記,那麼善意第三人的即可善意取得該遺產。二是其他全部繼承人事後透過追認,同意了該擅自處分行為,那麼也是有效的。

  • 2 # KNIFE耐夫

    中國法律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的財產分享權力,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同遊財產享有權力,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是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由於遺產在分割之前還沒有確定各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因此,遺產分割之前屬於全體繼承人的共同共有。

    對遺產的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統一。個別私自處理遺產的行為,是對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的侵犯。其他繼承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退還遺產,回覆原裝或賠償損失。然後,共有人再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割財產。

      對於個別繼承人處分遺產與他人定力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合同法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定力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一般情況下,改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權利人時候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定力合同後取得處分權,該合同才有效,否則歸於無效。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的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扇子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是無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瞬時,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裴倉。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財產時並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處分人沒有處分權的,應當認定處分行為有效,而對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一直有爭議,通說認為僅適用於動產,對於不動產的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說,如果處分房屋等不動產,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分人沒有處分權,該處分行為都歸於無效。

      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意外,對於遺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統一。個別私自處理遺產的行為,其他繼承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退還遺產,恢復院長或者賠償損失。然後,共有人再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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