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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黑說說事

    中國古代律師民間成為訟師,但是官方稱為訟棍。

    以“教師”為例,教師是古代“三教九流”中層次較低的“一流”,也有稱之為“教棍”。但是律師在古代中是個不入流的行業,與教師相比,也是比不上的,民間稱之為訟師也是一種尊稱,由於不入流,官方只稱之為“訟棍”。

    “訟師”是古代中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寫狀紙的一種職業,與現代的律師有著很大的不同,相比於現代而言,可能只是接近準律師。

    而且“訟師”的職業未被官方承認,只能是私底下進行,寫一些狀紙,或者在底下搞一些小動作,並不能冠冕堂皇的出席官司。

    所以,“訟師”的不入流也會稱之為“訟棍”。

  • 2 # 來取笑

    古代訟師,是指有一定法律知識,並以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為職業的秀才。當然也包括那些擅寫狀詞,會打官司,甚至詭計多端,專以糾訟、鬥訟為職業的鬼才。這些人往往善於辯論,長於刀筆,很多訟師有“辯護士或“刀筆吏”之稱號。

    舊時訟師與近現代的律師不同,因為他們不需要具備法律專業的文憑,不需要考取律師證、法律職業資格證,也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制度約束,所以,訟師這班人賢與不肖良莠不齊,魚龍混雜。

    為什麼有的訟師被人貶低為“訟棍”?甚至有的訟師受當朝法律打壓?總結起來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為獲“漁翁之利”不擇手段,如挑撥是非、混淆黑白、捏詞誣人、巧舌辯飾,或者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或者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等。二是故意與官府作對,破壞統治者“無訟”或息紛止爭的社會理想,如編造案情“以為人作辭牒,加增其狀”,或為牟利掩罪藏惡,文過飾非,使衙門作出錯誤判斷,甚至以文亂法、以訟亂政,攪擾社會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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