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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是什麼欠款?借款?貨款或其他款項?
如果是借款,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不需要重新出具。
如果是貨款或其他款項,要看此前有無約定付款期,一般來說既然出具欠條,那麼應該是付款期已屆滿,則隨時可以主張要求付款。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欠款性質,或欠條內寫明所欠款項內容,可以不必要求重新出具。
如其不償還,可提起訴訟,必要時進行財產保全,凍結其銀行賬戶,或查封其其他財產。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借款還是其他欠款,法院在審理時都會審慎的查明欠款事實,也就是說除了欠條,你還要舉證欠款形成原因及其他證據,如借款的話需要證明借款已交付,貨款的話需要證明貨物已交付等,諸如此類,這種情況下下如果對方能配合重新出具完整內容的欠條更好。
另外,需注意訴訟時效,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從欠條出具之日起算訴訟時效,目前普通訴訟時效是三年。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主張權利。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不需要重新寫。
沒有載明還款日期,根據法律規定,你可以隨時向對方主張欠款。
對方如果始終拖延不還,你可以直接起訴對方,並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也就是查封對方名下的相關財產,比如存款、汽車等,法院可以透過查控系統查詢。
訴訟過程中,還要注意區分欠條與借條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