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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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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換個角度看話題
辭職時間從開始申請少於三十天離職,從法律上沒有明確支援,但是實際只要不是相互之間鬧矛盾了,都可以在三十天內辦完離職。
30天滿了以後勞動合同就解除了(若單位同意, 也可以不滿30天若單位到時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依法維權。此處的三十日是自然日,包括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我身邊就有一個這樣的例子,7天!只要了7天就離職了,還包括5月1號放假的4天。
律師表示:
①法律規定的提前一個月通知,只是普通規定,不適合全部情況。
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是對普通的工作、普通的職務,超過試用期以後繼續工作時做出的一般規定,如果是試用期內,提前3天提出也可以。
②如果是高階管理人員,可能提前一個月遠遠不行,比如職業經理人,一個月根本找不到合適的替代人員,因此,即便提前一個月也不夠。
所以,能不能提前提前一個月,要看工作崗位和工作性質是否允許,如果允許可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的崗位是沒法臨時代替,可能會扣錢,也有可能會由於公司找不到合適人選造成業務經濟損失,那麼,你可能會面臨被公司索賠的情況。但是如果你的工作所有人都能幹,工作是可有可無,公司可能不索賠,但是公司可能會要求你堅持到找到替代者再走,否則,你走會面臨違約責任。
✍本觀點由民商事風控止損知名律師趙力加提供,在此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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