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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俆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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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巴塞電影
就比如說,電視臺在播出節目的過程中使用了某著作權人的作品,那麼電視臺不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只需要支付權利人報酬就行了(然而在很多情況下是沒有付的)。還有一種情況是合理使用,就是在沒有改編原作品的情況下,沒有向公眾收取費用,自己也沒有盈利,才能被稱為合理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既不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權利人報酬。
就像當年旭日陽剛憑藉演唱汪峰《春天裡》在網路上走紅,汪峰一開始是沒有對此發表異議的,因為旭日陽剛並沒有改編歌曲,二沒有向觀眾收錢,三也沒有透過這些影片賺錢,屬於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範疇。但是當旭日陽剛用這首歌進行商業演出,包括上電視節目演唱之後,這就侵權了,因為他已經把它用作了商業用途卻沒有獲得汪峰的許可。
無獨有偶,迪瑪希在《歌手》第五季上演唱了《歌劇2》後迅速走紅,網上流傳了大量他這一版本的《歌劇2》,同時迪瑪希也在其他節目上演唱了《歌劇2》,最後被維塔斯追責。所以,在綜藝節目上表演改編他人作品,是需要獲得許可並支付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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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斤
不是專業人士,我綜合一下我的看法。
明星翻唱都是有自己辦法的,自己特別喜歡的歌曲,可以聯絡作者來“買斷”,也就是以後歌曲的使用權整個都買過來,以後就可以隨便用了,更多的是歌手委託代理機構比如“xx歌曲協會”來整體大批購買版權,而版權方也把歌曲版權都委託給同一單位,收取費用,這樣歌手只需要向這個協會支付一次性費用,就能使用整個機構所有歌曲翻唱版權了,簡單省事,當然相比買斷,這樣批次使用的翻唱用途自然少很多,只能在特定場合使用。
還有就是像我是歌手這樣的綜藝節目,我覺得應該是節目組統一去向原作者要授權或者去購買改編權的!
不過有很多去參加節目的歌手改編的都是自己好朋友的歌,那授權可能就是歌手自己去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