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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燕精選

    一般民事案子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根據情況決定的,但一般只要是你的案子不要太無厘頭,或者不符合法律明確不理的案子,法院都先立案的,因為近幾年,最高法為了解決百姓立案難的問題,防止法院踢皮球,已經把稽核制改成了備案制,法律明確不理的,過後有主審法官駁回。至於刑事案件,基本都是公安偵查,然後提交檢察院,由檢察院稽核決定立不立案。就不是我們百姓操心的事了。至於怎麼決定的,就不好說了,反正一但錯誤了,就是組織決定,任何人都不用負責任。所以你較真有用嗎?以上是個人觀點,不代表實際程式。

  • 2 # 破天知曉

    你提的是廣義的,你問的民事案還是刑事案。民事案有立案庭審查根據標準立案,刑事案採取調查取證後,報請領導批准立案。

  • 3 # 永遠的TheOne老師

    我說一下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式吧!

    我們在報警或者報案後,警方首先出警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處置包括保護現場、勘查現場,做好外圍基礎工作後就會通知報警人或者報案人到辦案單位進行一個問話記錄過程,也就是做一個詢問筆錄,當然這些工作都是由民警來完成的,等這些工作做完就會由辦案民警在執法辦案系統中錄入這一起案件,這叫受理程式,受理程式一般由單位領導(比如派出所所長或者刑警大隊隊長)審批即可,受理後會形成一種文書《受理案件通知書》,這個文書會讓報案人簽名確認,之後辦案民警會根據取證的情況詳細錄入一些細節情況和證據情況,辦案民警會根據證據判斷是否符合報請立案條件,如果民警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他會呈請單位領導審批,單位領導審批後如果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會呈請局領導審批(局長或者副局長),局領導審批完成後,會形成一種文書,叫《立案決定書》,此時就真正的叫做立案了。

    上面說了一般流程,那立案要有什麼條件呢?

    最新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是以認為有犯罪事實為基礎的,而不是以是否有報警或者報案。

    是否立案誰說了算呢?當然是法律說了算,如果有案不立是要追究執法者責任的,當然法律也給了公民很多監督渠道,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申請檢察院立案監督。所以還是要以有犯罪事實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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