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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體犯規是籃球比賽的一種規則,全名是違反體育道德犯規。新規則規定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人犯規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如果隊員拉、打或推遠離開球的隊員,那就不是在比賽,而是一種施暴行為,當球員犯規嚴重粗野,又或者球員防守時並非針對籃球而是進攻球員,這很容易導致受傷,球證可判斷為違反體育道德犯規。裁判員必須只能判斷動作.而且在比賽開始以及在比賽接近終了。也就是貫穿整場比賽中都必須用相同的尺度去判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判罰: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即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后,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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