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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褚巖的藍色空間

    現役軍人(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在服役期間身患重病(因病致殘、是指已經評定為因病殘疾軍人的),一旦退役就不能(含數年後)是不可以新評定或補評殘疾軍人的。

    只有現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在服役期間因病致殘、在部隊裡評定為因病殘疾軍人的,退役後病情加劇後的才能申請調整殘疾軍人等級;或者不夠最低等級(六級)因病殘疾軍人、而被部隊或地方認定為“帶病回鄉軍人”的,後期、原病情加劇的才有新評定因病殘疾軍人的。依據是《傷殘撫卹管理辦法》(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規定。

     《傷殘撫卹管理辦法》第五條 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對達不到最低評殘標準的可以取消其殘疾等級。

      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屬於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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