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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解釋: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具體包括哪些範圍】

      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解釋】本條是關於公共財產具體包括哪些範圍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公共財產,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國有財產,即國家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財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集體所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中的財產。在經濟活動中,公民多人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共有,不屬於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公益事業”主要是指服務於社會公益的事業,如學校、殘疾人康復中心、養老院以及希望工程等。“社會捐助”是指個人、組織或單位向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向貧困地區所捐贈、贊助的款物。“專項基金”是指專門用於上述公益事業的各種基金。

      本條還規定了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對待,按公共財產予以保護。因為這部分財產雖然屬於私人所有,但當交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時,上述單位就有義務保護該財產,如果丟失、損毀,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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