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前夫離婚當日再結婚,同一天又向鄰居借款,債權人將女子連同其前夫、現夫一起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還款。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透過調解被告當庭還款,雙方握手言和。
陳女士與前夫劉先生租住孫先生的房屋,不料與房東孫先生日久生情,故決定與前夫離婚,並於離婚當日嫁給孫先生。結婚登記當天,陳女士向鄰居王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前夫劉先生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
王某稱,陳女士是與現任丈夫孫先生登記後再行向其借款的,因為王某和孫先生是發小,所以孫先生與陳女士登記時,是王某開車送二人去的民政局。二人登記之後在飯桌上,陳女士提出的借款請求。所以即使借款發生在陳、孫結婚登記當日,也應算作夫妻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還款。而陳女士的前夫劉先生既然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也應當對此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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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潘律師說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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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豆芽乾貨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還有什麼說的呢!借錢應該哪個丈夫還,法院判定的很清楚了。判定的依據主要如下:
1.借款日為結婚日
結婚後發生的債務,都算雙方共同承擔的。不論從法律還是從情理角度都是能說得通的。況且這事情雙方都在場,這還有什麼可疑問的。
2.擔保人為前夫
這前夫也真是夠好的,還願意在擔保人上簽字。法律意義上講,只要是擔保人簽字了,就必承擔一部分的債務償還風險。這也沒什麼好說的。
3.對前夫來講
都已經是前夫了,那之後發生的債務上的問題,都應該跟他無關。如果他沒在擔保人簽字,那麼這次他就不用還錢。
這種事也真是蠻有意思的,也算是皆大歡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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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最終是以陳女士還清借款和解了。
陳女士這一天真忙啊,離婚結婚一趟,分手酒合歡酒一遭。離婚後前夫還給擔保,後夫一起還債,傳說中的齊人之福,有過於此不?
如果這一天懷了孩子,法律上,生父可以是前夫可以是後夫;
如果這一天中了彩票,那麼,前夫和後夫都可以來要求分一半;
如果這一天前夫或後夫中了彩票,女子也都可以要求分一半;
……
否則的話,就要做到在離婚和結婚證上標註時間到時分秒。
事件發生的時間也要精確到時分秒才能釐清關係,明確責任。
如果做不到的話,這一天,她和兩個丈夫互享夫妻之間的權利,共擔夫妻之間的義務。
結婚和離婚,不僅僅是感情上的事,更是一個法律問題、社會問題,是一個很重要的時間節點,嚴重左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都說無巧不成書,反想各種事,莫不有個機緣巧合,不可等閒視之。所以,離婚結婚,儘量間隔一段時間,老天爺的巧合我們已無力應對,人力之內,就不要再製造更多巧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