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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王偉華

    怎麼說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論。需圍繞訴訟目標是什麼?是代表原告還是代表被告?

    不是簡單的依據事實是怎樣,就怎樣說的問題。民事類案法官充分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

    舉例來說明,

    1. 法官詢問,被告到底同不同意離婚?如果不同意離婚,可能關於共同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就不會涉及。如果雙方對於離婚達成一致,那麼關於財產以及孩子撫養權必然會做出處理。孰輕孰重?是同意還是不同意?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承擔相應的後果。

    3.法官詢問,自己每個月的工資到底是多少?極大可能是為了爭取孩子撫養權,如果工資水平較高,對孩子爭取孩子撫養權可能有利。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如果爭取不到孩子撫養權會按照自己工資的20%—30%支付撫養費。

    什麼是事實?有時,事實是模稜兩可的。甚至有證據顯示的也不一定就是客觀事實。法官詢問的很多問題都是有邏輯以及法律後果的(俗稱的挖坑)?

    我們普通人真的瞭解法官詢問的目的嗎?所以庭審的經驗,對於法律的理解與適用就顯得非常重要。

    所以但凡是有條件委託律師的,都建議他們委託律師。

    當然律師也分為很多種,道理千萬條,經驗千萬道,律師為己方利益服務,敬業勤勉,解決問題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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